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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鉴定的要求
来源: 作者:党群工作部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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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有建筑是指除古建筑、新建建筑、危险建筑以外,迄今仍在使用的既有建筑。

  后续使用年限是对现有建筑经抗震鉴定后继续使用所约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建筑不需重新鉴定和相应加固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

  现有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

  1、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在8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40年或更长,且不得少于30年。

  2、 在90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

  3、在2001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

  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现有建筑,其抗震鉴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A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2、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B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3、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下列情况下,现有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

  1、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4、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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